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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畫廊誤買贗品,想解約但賣家不同意怎麼辦?律師用真實案例教你這五個「眉角」一定要留意

在藝術收藏領域,偽作或贗品的爭議存在已久,令畫廊、收藏家或藝術投資人擔心的莫過於萬一買到了假畫或贗品,可能損失慘重,甚至求償無門。此時,可以採取哪些措施,讓損失降到最低?

 

事件緣起

 

(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上字第985號)

 

某收藏家在民國91年10月間,分別向兩位賣家購買名為《千山秋赭圖》、《一帆風順》及《金碧荷花》共三幅畫作,賣家聲稱此三幅為張大千親筆所畫,並附上來源證明書做為保證。收藏家信以為真,一共支付了新台幣800多萬元購買這三幅畫作。但是收藏家事後查證,發現這批畫作很可能都是贗品,因此主張解約,並請求兩位賣家返還價金。

 

收藏家指出,賣家曾出示由四川美術出版社發行的《張大千精品集》畫冊,證明該批畫為張大千所做;更有位自稱是張大千嫡傳弟子的阮先生,在欣賞《千山秋赭圖》時,認定此畫確為張大千所繪,因此在該畫作旁題詩;加上兩位賣家也曾保證三幅畫作確實為大師張大千的真跡,如果是贗品,願將價金全數退回。綜合以上原因,才讓收藏家誤信此三幅畫作為真,從而購買該批畫。

 

收藏家同時提出以下兩點主張,做為「三幅畫皆為贗品」之證據:

 

(1)於民國91年12月,該批畫作經故宮博物院鑑定皆為贗品。

 

(2)四川美術出版社發函否認《張大千精品集》為其出版物,所以當時賣家展示之精品集根本是假的。既然精品集是假,那麼該批畫應該也是假的。

 

兩位賣家則反駁指出:收藏家雖提出上述兩點證據,但仍不足以證明「三幅畫都是贗品」,因此不能主張解約。

 

法院判決

 

一、自稱為張大千嫡傳弟子之阮先生
否認曾做出「三幅畫作皆為張大千真跡」的鑑定

前述的張大千嫡傳弟子阮先生,在跟本案相關的刑事案件中作證說:我雖是張大千的嫡傳弟子,也在張大千的畫展看過一帆風順圖……等畫作,但在短時間裡,我並無法以筆觸、畫風判斷該畫作的真偽。至於在《千山秋赭圖》畫作旁題詩,只是表示我看過這幅作品;所以,這是我一時眼花,而非證明此畫是真跡。基於上述理由,法院乃認定,阮先生題詩的行為並非「鑑定」,不足以證明該畫作之真偽。

 

二、雖然收藏家提出下列兩個「證據」
主張這三幅畫皆為贗品,但卻不被法院所採納

1.針對收藏家的主張,法院傳喚了故宮人員到庭作證,但故宮書畫組典藏科的胡姓科長卻出庭表示:故宮提供民眾收藏品相關的資訊,只是為了方便民眾自行比對,而並未提供書畫鑑定服務。因此,法院認為,這三幅畫作並非如收藏家聲稱的,已經過故宮博物院鑑定為贗品。

 

另外,刑事案件之檢察官及本案的民事法院,雖曾正式發函給故宮博物院、國立歷史博物館、中華民國畫廊協會及國立臺灣大學藝術史研究所傅申教授等專業機關及專家,請其鑑定畫作之真偽,但上述機構都回函婉拒,表示並未提供鑑定服務,因此,並無任何專業鑑定單位或個人能證明這些畫為贗品。

 

2.此外,針對《張大千精品集》一書,法院也指出:畫作和畫冊本來就是不同的東西,因此無法單純以某畫作「是否曾出現在知名圖冊」,做為判斷其真偽的依據。所以,即使四川出版社證明其未曾發行過《張大千精品集》,也不能推論出「該三幅畫作即為贗品」的結論。

 

三、假設收藏家可以證明此三幅畫皆為贗品
也會因為超過法律規定的6
個月期限,而無法順利解約

法院進一步指出,收藏家早在民國91年12月間就已將畫作帶去給故宮書畫組鑑定,並經故宮人員告知畫作並非真跡;此時,收藏家已察覺畫作可能並非張大千的真跡,並且隨即通知賣家,但卻沒同時主張解約,而是等到民國94年12月打官司期間,才主張解約,此時已超過法定的6個月解除權行使期限(在法律上,叫做「除斥期間」)。因此,就算三幅畫作確實為贗品,收藏家也無法再主張解約。

 

律師叮嚀

 

1.買家欲證明買到贗品,須舉證

如果買家要主張購買的藝術品是贗品,進而要求解約,就須提出該藝品是贗品的證明。不過,由於國內能鑑定文物、藝術品的機構及專家,為數極少,加上國人不喜歡涉及訴訟,擔心自己擔任鑑定人反而挨告,因此在訴訟實務的舉證上,如果買家想用鑑定方式證明藝術品為偽作,實際上非常困難。

 

2.鑑定鑑價亦可洽畫廊協會

自2018年下半年開始,設在台灣的「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決定提供藝術品的鑑定及鑑價服務,此服務對於法院處理藝術品的真偽糾紛時,或許能提供一些幫助。另外,中華文物拍賣協會似乎也打算開始提供類似的文物鑑定服務。不過,由於這項服務才剛起步,未來是否能順利外聘到相關的學者專家擔任鑑定人,以及法院是否就會採信這些專家學者的鑑定報告,值得我們進一步觀察。

 

3.贗品欲解約,牢記6個月解除權行使期限

另外,就算買家能證明自己所買的藝術品確實為贗品,若欲解約,務必切記法定的6個月解除權行使期限;最好是在通知賣家時,一併主張解約,以免超過前述的解約期限。

 

4.拍賣圖錄或畫冊無法做為藝術品真偽之證明

台灣法院會認為,不論藝術品是否曾刊登在作品集或拍賣圖錄上,都跟藝術品的真偽毫不相關。因此,就算藝術品未被登載作品集或收錄在拍賣圖錄裡,也不能據此認定藝術品是偽作。

 

5.來源證明書和真跡證明書有別

所謂的來源證明書,在法律上其實只是由賣家所出具,載明藝術品是向誰購買,產權清楚的證明而已。如果文件中沒有保證真跡,那就並非業界所謂的真跡證明書。兩者在用途跟目的上確實有所不同。

 

最好的作法,是在藝術家仍在世時,直接向藝術家本人購買,甚至最好能跟藝術家及作品合影,並當場取得真跡證明書,較能確保自己買的不是偽作,而且在未來轉手時,比較能取信買方。如果購買的是已故藝術家的作品,最好是向其家屬或基金會購買,同時取得真跡保證書,比較不會有買到偽作的風險。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典藏藝術家庭出版,葉茂林律師著作《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原標題:誤買贗品想退貨,務必掌握6個月解約期——從張大千《千山秋赭圖》偽作法律爭議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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